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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廣東省汕頭市】汕頭市公安局關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
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,確保交通安全、暢通,減少、遏制道路交通事故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、《汕頭經(jīng)濟特區(qū)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嚴禁違反規(guī)定停車。違者,處200元罰款。在設有禁停標志、標線的路段停放車輛的,并對駕駛?cè)擞?分。妨礙正常通行的,依法拖離現(xiàn)場。
二、嚴禁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設置收費停車站(點)。違者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,并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,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。
三、嚴禁在道路、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物。違者,處300元罰款。
四、嚴禁擅自設置、移動、損毀交通標志標牌、交通標線、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。違者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恢復原狀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1500元罰款。
五、嚴禁飲酒后駕駛機動車。違者,處2000元罰款,暫扣六個月駕駛證,記12分;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嚴禁故意遮擋(污損)或者不按規(guī)定安裝號牌,闖紅燈,越線、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。違者,依法處200元罰款,并按規(guī)定分別對駕駛?cè)擞?2分、6分、3分。
七、嚴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、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輛。違者,依法扣留機動車,駕駛汽車類的,處1500元罰款,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;駕駛非汽車類的,處1000元罰款,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。
八、嚴禁駕駛和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。違者,處200元罰款,對駕駛員記2分。
九、嚴禁駕駛無牌無證、報廢車輛上路。違者,扣留車輛,并從嚴處罰。
十、嚴禁后三輪摩托車等車輛上路非法營運。一經(jīng)查獲,公安機關將一律予以查扣,從嚴打擊處理;公安機關呼吁廣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營運車輛,因乘坐行為自身存在過錯,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乘坐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。
十一、廣大交通參與者應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,服從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揮,共同構建良好交通秩序。對阻礙交通民警依法執(zhí)行職務者,公安機關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十二、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汕頭市公安局
2014年12月30日
2014年12月30日
【來源:汕頭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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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5-01-01